周内训之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1866天前 | 96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420日,根据周内训计划安排,陈铭炽律师继续围绕婚姻家事主题,就《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专题与在所律师进行了分享讲解。陈铭炽律师从立法理论和立法背景两方面着手,对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解读,并结合具体案例,就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夫妻共同债权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讲解。讲解结束后,在所律师结合办案实际,围绕常见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投资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为实务操作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借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