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内训之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和探望权问题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1875天前 | 96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413日,根据周内训计划安排,陈铭炽律师继续围绕婚姻家事主题,就《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和探望权问题》专题与在所律师进行了分享讲解。陈铭炽律师在重点介绍探望权、子女抚养权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就实务中常见的如一方对婚姻不忠时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抚养权的追索主体和时效问题、抚育费以外的高额教育费和医疗费负担问题、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能否成为探望权的主体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深入解读和分享,为实务操作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借鉴。讲解结束后,在所律师围绕该专题有关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和发言交流,有效强化和提升了全所律师对该专题所涉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相关规定:

【离婚与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