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7日,根据周内训计划安排,陈铭炽律师在完成对《离婚诉讼案件管辖及案件办理的注意事项》课题的分享讲解后,对婚姻家事主题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回顾总结。
陈铭炽律师围绕往期内训课程涉及的“婚姻的成立、无效和可撤销”、“离婚的类型及条件”、“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及财产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疑难问题”、“子女抚养和探望权问题”、“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六个专题,在全面梳理回顾有关核心内容的基础上,立足实际分析了当前夫妻关系的新变化及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新思路和新做法,并再次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进行了强调。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婚姻是否和谐影响着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安宁。婚姻家事案件看似简单实则错综复杂,为期七周共七期的婚姻家事主题内训课程,通过面对面的讲解分享和实务交流,不仅增加了全所律师的实用知识储备,也进一步加深了全所律师对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未来趋势的了解,必将有效促进我所婚姻家事业务朝着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取得更大发展。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