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内训之夫妻财产问题及婚内财产协议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1894天前 | 97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330日,根据周内训计划安排,陈铭炽律师继续围绕婚姻家事主题,就《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及婚内财产协议问题》专题与在所律师进行了分享讲解。陈铭炽律师重点介绍了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情形和认定、房产加名的财产归属问题、婚内财产协议含义及效力等方面内容,结合具体案例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实务思考。陈铭炽律师讲解结束后,在所律师进一步围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投资经营收益和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的分割及补偿、净身出户协议、离婚协议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加深了对本专题所涉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相关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财产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