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苏受聘到苏州某家装有限公司从事设计顾问工作,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每月工资6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小苏在该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年8月13日,并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小苏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劳动报酬,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小苏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期满后,应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小苏继续在该家装公司工作,其与公司形成一个新的用工事实,公司应与小苏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公司未与小苏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小苏依法可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因此,公司本应于2021年6月10日前与小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至小苏2021年8月13日离职时仍未订立,依法应支付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8月13日二倍工资差额。
【珺文参考建议】
1、加强和规范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和续签管理,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2、在书面劳动合同中设置劳动合同到期续期的条款,以防止因工作疏漏导致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为防范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风险增添双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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