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1450天前 | 15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索引】

案例名称: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

裁判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例索引: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583bc35bc668a682067a8962734a3.html

【裁判要旨】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引申问题】

抵押权的存续期限。

【珺文参考建议】

该公报案例明确了《物权法》第202条的理解问题,二审法院就此理解阐释了三点理由(在此不再罗列,详见案例)。我们认为作此理解的关键在于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其发生、转移和消灭从属于债权。纵观《物权法》、《担保法》,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对抵押人的保护相对于对主债权人、主债务人更为宽松,以对主债权人对自身权利施加更强的注意义务,促使其积极保全和行使自身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发挥被设定权利限制的抵押物的效用。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主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即主债权实体权利并未消灭,权利人仍可以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只能在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才能驳回权利人的请求,而不能依职权认定诉讼时效经过驳回权利人的请求);而根据上述裁判要旨,抵押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则导致抵押权消灭,属于实体权利的消灭,抵押权消灭作为一个事实问题,人民法院必须依职权查明和认定,不论抵押人是否主张。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主债权和抵押权对主债权和抵押权产生前述不同的法律后果,可以说合乎法理、情理。抵押权的行使虽然没有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但前述规则实质上给抵押权的行使和存续加了个“保质期”。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务履行,通过优先受偿实现债权。所以,需要特别注意前述规则所确定的抵押权的行使和存续期限问题。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供您参考:

1、纠正抵押权的行使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从而认为是永续权利的误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积极行使主债权和抵押权;

2、如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抵押权,需及时通过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中断主债权诉讼时效,从而保全抵押权;

3、如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既没有行使主债权,又没有行使抵押权,虽然抵押权消灭,但主债权只丧失胜诉权,并未消灭,仍可主张主债权,应统筹考虑是否行使主债权。

4、如果您是抵押人或对抵押物存在利益的第三人,当发生抵押权人可能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抵押权的情形时,应积极获取和固定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抵押人,为实现抵押物的有效利用,此时可诉请抵押权消灭,解除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