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防的表见代理问题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1480天前 | 15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索引】

案例名称:北京哈威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营口大成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004022783

【裁判要旨】

实践中,由于合同当事人经常采用转包、分包、挂靠、转租等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业务员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但是在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时,对于构成表见代理的审查应要求公司业务员有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公司盖章确认的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否则将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签署的相关文件或实施的行为对公司亦不产生效力。

【珺文参考建议】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可见,表现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否构成表现代理直接决定着行为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对争议双方权益影响极大,甚至生死攸关。同时,实践中由于对代理认识不同及司法裁判尺度不一,是否构成表现代理往往分歧巨大,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不规范的代理问题对交易双方来说都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有鉴于此,我们向您提出如下参考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建立和完善有关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以及证照、印章、空白介绍信等表征代理权限的有关文件、资料、财物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2、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惩戒和追责机制,规范员工履职行为管理。

3、规范合同签订,对合同中所涉重大事项的代理权限作出合理、必要限定。

4、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请示、审批及对外答复机制。

5、谨慎、规范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代理事务、期限、权限应清楚、明了,提前终止代理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对方。

6、加强重点岗位、重要职务、重大职权人员变动管理,当发生岗位、职务、职权变动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时,及时对外发布通报,或书面通知相关交易相对方。

7、涉及合同重大事务处理时,注意所处理的事务是否与对方当事人经办人的岗位、职务、职权相匹配相适宜,必要时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授权经办人代理的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