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解读及律师参考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1469天前 | 19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情况】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20312

实施日期:意见下发之日

条文索引:http://www.jsfy.gov.cn/art/2020/03/17/11_99770.html

【重点条文解读及律师参考建议】

1、第2条,条文内容:参与分配原则。

珺文解读:意见明确了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六个原则,分别是债权平等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分配效率原则、禁止分配原则、一体分配原则、申请例外原则。其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债权平等原则中严格遵循法定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及普通债权的法定清偿顺序。(2)利益平衡原则中对执行财产查找、控制以及获得中贡献较大的债权人应当适当提高分配比例的平衡。(3)禁止分配原则中,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除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优先分配受偿之外,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按照一般清偿原则予以执行,或者由其他债权人按照"执转破"程序对执行财产申请破产清偿。(4)申请例外原则中执行法院对其已经受理的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多起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已知的未申请参与分配的优先受偿债权人以及已通知主持分配法院且已取得执行依据的轮候查封债权人,应当依职权启动参与分配程序。

珺文参考建议:(1)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参与分配制度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为自然人或者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基本不适用于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当债务人是企业法人时,更应注意法律风险防控,及时采取诉讼措施,做到先下手为强,以保障在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的情况下取得优先清偿的优势。(2)对于大额交易及具有其他重大法律风险的交易,可利用抵押、质押、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制度实现债权的优先性,为交易加上一把安全锁。(3)在诉讼中尽可能申请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控制措施,提高参与分配的机会,同时在执行程序中积极查找、控制债务人财产,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以利于提高自身分配比例。

2、第3条,条文内容:参与分配的条件。

珺文解读:如前文所述,意见限定了参与分配制度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分配发生在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通常要求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并且以申请的方式提出。

珺文参考建议:(1)关于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况,前文已特别强调,需要特别注意权利的积极行使和主张,防范可能的法律风险。(2)即使债务人不是企业法人,当债务人出现一定的债务问题后,仍应及时采取诉讼措施,避免不能及时取得执行依据,失去参与分配的机会。(3)当债务人主要财产不为受诉人民法院所控制的情况下,或者即使其他人民法院控制的不是债务人的主要财产,仍应积极应对,及时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以提高参与分配的机会,增加债权实现的几率。

3、第6条,条文内容: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可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的情形。

珺文解读:该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与企业债权人有关的主要是第1种(债权人对执行财产首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和第5种(人民调解协议的债权人已申请司法确认的)情形。第1种情形反映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重要性。第5种情形为在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的特殊情况下取得参与分配机会提供了思路。

珺文参考建议:(1)在诉讼中尽可能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特殊情况下,为了争得时间,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并及时司法确认的方式解决争议。

4、第8条,条文内容: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

珺文解读:本条对不同情况下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作了规定。

珺文参考建议:当面对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的情况时,为了最大限度提高债权受偿的几率,仍应积极应对,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债务人涉诉案件主要处理法院、债务人财产的主要控制法院、相关法院处理债务人案件的进度情况,及时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5、第10条,条文内容:债权分配次顺和比例。

珺文解读:该条主要规定了债权的分配次序和可以适当提高分配比例的情形。

珺文参考建议: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尽可能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积极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积极通过行使撤销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司法审计、悬赏执行等方式查控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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