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重大用工法律风险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1435天前 | 10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风险点: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最迟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但现实中,部分企业因法律意识淡薄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签订了劳动合同却因管理混乱等问题未及时与劳动合同已到期的员工续签,面临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重大用工法律风险。

【珺文参考建议】

1、对于新入职的员工,用人单位最迟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用人单位最迟应于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2、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注意核实签字人身份,确保真实性、一致性。同时,为防止书写习惯变化造成的笔迹变化引发争议,建议要求员工同时加捺手印。

3、如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意存档保留好通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凭据,在此基础上亦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4、对员工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事宜进行动态管理,纳入人事部门日常工作,保障及时续签,防止疏漏遗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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